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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市管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201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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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管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党委,平桂管理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有关企业党组织:
《贺州市市管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 2010年6月24日
贺州市市管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由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根据领导班子调整或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提出拟选拔任用考察对象人选或同职级交流干部人选的初始程序、启动环节。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广推优选等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竞争性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案执行。
第三条 提名推荐干部除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坚持扩大民主、公开透明、人岗相适、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初始提名的人选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的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才、班子结构需要配备或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任职资格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任市委管理的干部、同职级处级干部交流人选的初始提名。各县(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科级干部及非领导职务的提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提名主体 第六条 以下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委提名推荐市管干部初步人选: (一)市委全委会; (二)市委组织部; (三)各县(区、管理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市级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 (四)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个人; (五)10名以上市级“两代表一委员”; (六)干部个人。
第三章 提名程序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干部调整提名程序: (一)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或上级组织有明确要求。 (二)领导职位职数出现空缺。 (三)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优化或领导干部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 (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 (五)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 (六)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 提名推荐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指纳入市委全委会票决范围的正处级领导岗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提名: (一)面向全市公开提名。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现职位空缺时,市委组织部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竞争性提名推荐。 2.市委组织部在市本级新闻媒体公布空缺职位名称、任职资格条件等。 3.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提名推荐。以组织名义向市委提名推荐干部的,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并应附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纪要;以个人名义向市委提名推荐干部的,以书面署名的方式向市委组织部提出,不署名的视为无效提名。组织和个人向市委提名推荐干部,均应填写《贺州市处级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和任职岗位建议,注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 4.市委组织部对提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编制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册交市委全体(扩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按得票高低确定考察对象人选。 (二)直接由市委全委会成员进行会议推荐或由全委会成员在市委组织部提供的多名候选人名单中择优推荐,以及在有关地区(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谈话推荐的情况,通盘考虑初步人选。 (三)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市委组织部综合提出多于空缺职位的参考名单,供全委会成员书面差额推荐后,再按程序提出初步人选。 (四)市委组织部结合平时掌握情况,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从优秀干部中直接提出初步人选。
第九条 提名推荐其他岗位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所在地区(单位)进行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提名: (一)综合面上情况进行提名。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现职位空缺后,市委组织部分别征求出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联系)该职位的市领导的推荐意见。县(区、管理区)领导职位出缺的,还应征求县(区、管理区)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和党委常委(党工委委员)的推荐意见。 2.市委组织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后备干部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参考各方面推荐意见,按照拟任职位的要求和班子结构的需要提出建议人选。 (二)任现职级以来连续3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干部,可由组织上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直接提名。 (三)在应对危机、落实重点项目、完成重大任务和解决复杂矛盾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由组织上按程序提名。 (四)因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或专业技术性强、不能形成竞争的;或领导班子年龄、性别、民族、党派等结构调整急需补充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由组织上按程序从优秀的干部中直接提名。
第十条 当领导职位出缺时,由市委组织部先到出缺单位进行推荐,如该单位人选支持度和认同度较高、票数比较集中时,从该单位产生提名推荐人选;如人选支持度低、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则从外单位产生。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从外部交流产生的领导干部数应不少于本单位领导班子职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平级交流领导干部的提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交流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交流对象建议人选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为交流对象人选提出: 1.县(区、管理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满5年的,有计划安排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2.县(区、管理区)纪检、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任职满5年的,有计划安排交流。 3.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等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任职满5年的,有计划安排交流。 4.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 5.班子不团结,经组织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干部。 6.优化班子结构需要的。 7.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市委组织部听取有关方面对交流人选的意见建议。 (三)市委组织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交流对象建议人选安排的初步方案。
第四章 提名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向组织提名推荐干部。实行初始提名责任制,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提名人对提名推荐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个人向市委提名推荐人选,推荐者为提名责任人;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向市委提名推荐人选,党委(党工委、党组)的主要领导为提名责任人;由组织部集体研究首次推荐的提名人选,组织部主要领导为提名责任人。
第十三条 实行提名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在提名推荐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提名责任人的责任: (一)故意隐瞒提名人选存在重要问题或搞人情提名、许诺提名、贿赂拉票提名,造成选人失察失误的; (二)党委(党工委、党组)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提名推荐,或明知推荐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资格,仍然推荐的; (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分歧较大时,主要负责人以个人意志强行提名推荐的; (四)其他原因造成提名推荐不当,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加强对提名推荐工作的群众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贺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 编: 陈 裕 责任编辑:李自和 陈 勇 侯 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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